严元章藏书0261
《大不列颠和爱尔兰教育系统》
The
Educational Syste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本书对十九世纪直至二十世纪初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教育行政体系 演变的全面历史和比较分析。文章详述了 初等教育 如何通过立法(如1870年法案)逐步建立义务教育制度,以及政府拨款模式和处理宗教学校问题的复杂性。此外,材料也追踪了 中等教育和技术教育 的发展,指出英国、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在资金分配和机构设置上的地域差异。在 高等教育 领域,文中描述了牛津和剑桥等古老大学如何经历改革,以及在工业城市中新大学院校的崛起。整体而言,该概述着重于分析各个中央和地方机构(如枢密院和学校董事会)的角色,展现了直到1900年代初期,一套复杂且分散的 国家教育政策 是如何形成的。
总体信息与范围 (General Information and Scope)
目的与方法
作者试图提供一份关于十九世纪联合王国普通教育的简短而全面的记述。本书采用公正、甚至有些乏味的现有机构目录的形式,旨在指出这些岛屿目前存在的缺陷和需求,而非对作者或他人的观点进行激情洋溢的倡导。本书不是教育史,而是一份关于教育的“框架”(the
framework)的记述,其中教育的生命和精神未被详述;作者首先需要描绘的是现有的骨架(the
existing skeleton)。
局限性与更新
本书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未包含对以下内容的描述:
- 个体学校或机构(高等教育除外)。
- 专业教育。
- 时代的总体趋势、理论、希望、目标、外国影响或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 未通过的法案或未成功的改革建议。
在准备第二版时,作者指出两个令人鼓舞的事实:初等、中等和高等三个教育等级正日益融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且,除了最新法案之外,在四年内(1898-1903)通过法规、条例等形式实现的“不显眼的进步”是巨大的。
导论 (Introduction)
导论总结了联合王国四个国家(英格兰、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教育系统的发展及其特点:
- 英格兰: 务实、不重理论、在繁荣中略显迟钝,缓慢地意识到教育的商业优势和科学方法的应用。它以妥协为每一步的基础,并成功地无视细节上的一致性。
- 威尔士: 对知识充满新兴的热情,近乎奇迹地在混乱中创造了秩序。
- 苏格兰: 节俭、繁荣、明智,在学校中没有宗教难题。其教育体系的特点是各级别之间没有完全分离。
- 爱尔兰: 贫穷、被统治,缺乏实际精神。长期被遗弃在过时和不足的教育方法中,因为改革会引发许多争吵。然而,近四年来(1898-1903)取得了进步,包括课程更新和新的农业与技术指导部的建立。
1902年教育法是英格兰教育的重大转折点:
- 地方权力: 郡议会和郡自治市议会成为所有级别教育的本地主管机构。
- 机构变化: 废除了学校董事会(School Boards)和技术指导法案。
- 宗教争议: 自愿学校(Voluntary Schools)有权获得地方税收支持,但须遵守良心条款(conscience clause)。这激起了不循规者的强烈反对。
- 未来展望: 尽管新法案带来了几年的混乱,但它被认为具有宏大蓝图,提供巨大可能性,未来很可能成为“国家引以为傲的源泉”。
第一章:初等教育 (Chapter I: Elementary Education)
本章详细列出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爱尔兰、苏格兰三地的初等教育管理体系。
A. 英格兰和威尔士
初等教育的发展由枢密院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f Council on Education)开始,随后由教育局(Board of Education)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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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发展: 19世纪初,初等教育由两个志愿团体主导:国家协会(National Society)和英国及外国学校协会(British
and Foreign School Society)。1833年,政府开始拨款支持学校建设。 -
《修订规程》(Revised
Code): 1861年推出,以效率换取成本,对教育内容施加了严格的测试,但被批评为将教育缩减到最狭窄的范围和最卑微的目标。 - 1870年教育法: 规定为每个学区提供足够的公立小学设施,并在不足时建立学校董事会。该法引入了良心条款,要求接受拨款的教派学校必须允许学生退出宗教教学。
- 近期改革(1888年后): 教育普及为免费;提高了入学年龄和豁免年龄(12岁);为受残疾儿童(如盲人和聋人)提供了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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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教育法(初等部分): 郡议会和郡自治市议会接替学校董事会成为地方教育主管机构。所有公立小学分为“由地方当局提供”(Council
Schools)和“非由地方当局提供”(Voluntary Schools)。 -
其他管理机构: 内政部(Home Office)管理工厂、矿山、监狱学校、少年犯管教所和工业学校。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 Government Board)管理济贫法学校(Poor Law
Schools)。陆军部和海军部也设有教育系统。
B. 爱尔兰
爱尔兰教育系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ers of National Education)主导。
- 历史背景: 19世纪初,爱尔兰教育面临种族、宗教冲突及贫困的挑战。
- 宗教问题: 1831年建立的国家教育制度最初目标是联合世俗教育,但这一主要原则在绝大多数小学和师范学院中都失败了。
- 效率低下: 爱尔兰的初等课程在19世纪末“无可救药地过时”。直到1900年,按结果付费(Payment by results)的制度才被取消。
- 近期改革: 1897年贝尔莫(Belmore)委员会报告后,国家学校的教育内容转向更具实践性的科目,如手眼协调训练和木工。
C. 苏格兰
苏格兰的教育历史与众不同,早在1696年就通过法令建立了由税收支持的教区学校(Parish
Schools)系统。
- 1872年教育法: 没有出现半心半意的妥协,各教派准备将学校移交给新的学校董事会。
- 教育特色: 苏格兰教育的特点是各级别之间没有完全分离,几乎所有学校都兼具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性质。
- 免费教育: 苏格兰在1890年代初实现了免费初等教育。
第二章:中等教育 (Chapter II: Secondary Education)
A. 英格兰
英格兰的中等教育长期以来缺乏统一性,由三股力量构成:
-
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 管理捐赠学校,包括大型公学和小型文法学校。 -
科学与艺术部(Science
and Art Department): 通过向提供科学和艺术教学的学校发放补助金来支持技术教育,这常常与中等教育的界限混淆。 - 教育局/教育部门: 过去通过高等年级学校(Higher Grade Schools)提供中等教育,但这种做法被科克顿判决(Cockerton judgement)裁定为非法。
- 组织化: 1902年教育法最终将中等教育的行政管理权移交给郡议会和郡自治市议会。
- 教师登记: 教师登记委员会(Teachers’ Registration Council)成立,负责设立教师登记名册,以提高教师职业的标准。
B. 威尔士
- 《威尔士中等教育法》(1889): 威尔士通过立法成功地组织了其教育系统。
- 中央机构: 设立了联合教育委员会(Joint Education Committees)和威尔士中央中等教育委员会(Central Welsh Board)负责检查和考试。威尔士的中等教育被认为是王国中最完整的组织。
C. 爱尔兰
爱尔兰中等教育的改革始于1878年的《中等教育法》。
-
中等教育委员会: 设立中等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ers of Intermediate
Education),通过考试、奖金和按结果付费的方式进行资助。这导致了“为考试而教学”(teaching for examination only)的倾向。 -
技术与科学: 农业与技术指导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Technical Instruction)成立,旨在改善科学教学,因为爱尔兰中学的科学教学“几乎完全是理论性和口头性的”。
D. 苏格兰
苏格兰教育等级划分模糊,中等教育主要在自治市学校(Burgh Schools)和学院(Academies)中进行。
- 资助与发展: 苏格兰的中等教育通过苏格兰教育部门分配拨款得以发展,并设立了中等教育委员会(Secondary Education Committees)。
- 地方考试: 苏格兰大学曾引入地方考试,但需求不大,未能像英格兰那样兴盛。
- 捐赠改革: 《教育捐赠法》(1882)被通过,改革了慈善捐赠,将其主要用于改善教育、建立奖学金和资助高等教育。
第三章:高等教育 (Chapter III: Higher Education)
A. 英格兰
- 牛津与剑桥: 19世纪初,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几乎垄断了高等教育,但当时这两所大学禁止非国教徒进入或限制其获得学位。1850年代的皇家委员会开启了改革,取消了宗教测试(Tests)。
- 新兴大学: 随着工业城市的需求增加,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s)在曼彻斯特、利物浦、伯明翰等制造业城镇兴起,改变了高等教育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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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高等教育: 剑桥的格顿学院(Girton)和纽纳姆学院(Newnham),以及牛津的玛格丽特女士会堂(Lady
Margaret Hall)和萨默维尔学院(Somerville Hall),极大地推动了女性高等教育。 - 罗兹信托: 塞西尔·罗兹的遗产设立了奖学金,每年资助来自殖民地和美国的学生到牛津就读。
B. 威尔士
威尔士的高等教育热情高涨,最终在1893年成立了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Wales),由阿伯里斯特威斯(Aberystwyth)、班戈(Bangor)和加的夫(Cardiff)等大学学院联合组成。
C. 爱尔兰
- 都柏林大学与三一学院: 爱尔兰只有一所大学,即都柏林大学(University of Dublin)的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长期以来仅对英国国教成员开放。
- 女王学院与皇家大学: 1845年设立了女王学院(Queen’s Colleges),并于1882年被非教学性的皇家大学(Royal University)取代。皇家大学的学位可通过考试获得,这对爱尔兰大学生活和教育的理想造成了损害。
- 天主教大学: 1854年由天主教主教建立,但资金严重不足。
D. 苏格兰
苏格兰拥有四所大学(圣安德鲁斯、格拉斯哥、阿伯丁、爱丁堡),学费较低,且对非教派人士的限制较少。
- 大学改革: 改革(1858和1889)旨在增加大学的收入、扩大课程、设立新教授职位,但并未采纳成立国家大学的提议。
- 卡内基信托: 安德鲁·卡内基捐赠了超过200万英镑用于改善苏格兰大学的科学与医学教育,并提供助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