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元章藏书0260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系统及其近代历史》

The
Educational System of England and Wales and Its Recent History

 


 

本书回顾了直至 1935 年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体系的形成历史与行政结构。教育的演变被追溯为从私人事务到普遍强制性的国家职能,这一转变主要受到工业革命和社会需求的推动。该系统的一个核心特征是中央教育委员会与地方选举产生的地方教育机构(L.E.A.s)之间建立的建设性伙伴关系,文本详细阐述了它们在经费和管理上的分工。此外,作者探讨了公共教育的各个层面,包括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改革、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以及大学和私立学校在整个国家教育背景中的独立且重要的地位。

 

这是一篇关于赫伯特·沃德(Herbert Ward)所著《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系统及其近代历史》(The Educational System of England and Wales and Its Recent History1935年出版)一书的详细书评,内容主要依据您提供的摘录和结构信息。

本书由赫伯特·沃德(Herbert Ward)撰写,他曾是伦敦国王学院教育学名誉讲师、教育委员会教师培训首席检查员。本书旨在清晰描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国民教育体系,并阐述该体系在本世纪发展中的主要事件。

序言(Preface

本书原由伦敦国王学院的 J. 多佛·威尔逊(J. Dover Wilson)教授策划,他提供了第一章的大部分和第二章的几乎全部内容。不过,沃德先生对全书负全部责任。本书出版于 1935 年。

导论(Introduction

导论指出,本书有两个目的:清晰描述国民教育系统,并指出本世纪该系统发展的主要事件。国民教育系统一词在 1918 年的法案中首次被官方提及,该法案宣布每个郡和郡级自治市议会有责任促进建立一个可供所有能够从中受益的人使用的公共教育国民系统。本书将教育系统视为一个整体,涵盖了公共提供的教育,也包括不属于该法案意义上的公共的机构和组织。本书考察的近代历史主要是过去三十五年或四十年间的历史。1899 年的《教育委员会法案》(Board of Education Act of
1899
)建立了一个中央权力机构,以及 1902 年的《贝尔福法案》(Balfour Act of 1902)将小学、中学和技术教育三种类型都纳入中央和地方权力机构的范围,这两个法案创建了公共系统的框架。

第一章:英格兰和国外的教育(Education in England and abroad

英格兰的教育既古老又年轻。古老的机构,如牛津和剑桥大学,以及一些历史悠久的公学,独立于国家系统之外。较新的公共教育部分则包括大量的小学、现代市政中学和各类现代技术学院和大学。沃德指出,现代文明国家实行义务教育有两个主要原因:工业革命带来的生活方式和杜会前景的巨大变化,以及文明社会内部强烈的、常常相互对立的社会群体的崛起。宗教教派对教育产生了巨大推动力,新教徒需要通过教育传播教义,而天主教徒则通过耶稣会领导的反宗教改革来实现。教育系统的组织和特征受民族竞争和战争的影响很大。法国的教育系统起源于军事(拿破仑),高度集中且官僚化。普鲁士的教育系统也源于战争需求(1806年的耶拿战役是刺激因素),但 1918 年的失败再次成为教育进步的动力。美国的教育系统则分散且民主,因其作为欧洲的熔炉需要整合移民,教育被视为一种宗教。英格兰的教育系统介于这两种极端类型(集中/分散)之间,通过地方当局提供并由中央机构监督。

第二章:教育行政管理:A. 地方教育当局(The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 A. The Local Education Authorities

本章描述了中央与地方当局之间积极和建设性的伙伴关系的第二个成员——地方教育当局(L.E.A.)。L.E.A. 是根据议会法案被赋予教育职能的普通地方政府机构。最完整的 L.E.A. 是郡级自治市议会(County Borough),它们拥有对所有类型教育的权力。郡议会(County
Councils
)也是 Part II 权力机构,负责管理高等教育和大部分小学教育。市政区(Municipal Boroughs)和城区(Urban Districts)如果满足人口要求,可成为 Part III 权力机构,但其权力仅限于小学教育。L.E.A. 通过委员会(Committees)和附属委员会(sub-committees)进行工作,委员会主席是关键人物。教育委员会必须包括妇女和增选成员(co-opted members),他们因教育知识和兴趣而被选入。L.E.A. 的工作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建筑、特殊儿童、教师薪资和学校医疗服务等。

第三章:教育行政管理:B. 教育委员会(The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 B. The Board of Education

本章描述了公共教育伙伴关系中的中央当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由 1899 年的《教育委员会法案》创立,整合了教育部门、科学与艺术部门和慈善委员会的教育职能。教育委员会的实际领导是主席(即教育大臣)。职员分为行政和执行(文书)两类。办公室最高层是常任秘书,其下是副秘书和四位主要助理秘书,分别负责小学、中学、技术和教师培训四个主要部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分发议会拨款,其政策通过《规定》(Regulations)和《通告》(Circulars)来制定和传达。1926 年的《规定》简化了形式,更多地使用合适的足够的等词语,赋予 L.E.A. 更多自由。咨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是重要的外部机构,虽然是咨询性质,但其报告(如《哈多报告》)对政策影响巨大。外部人员即检查员(H.M.I.s)负责监督,作为 L.E.A. 与委员会之间的联络官,并提供建议。

第四章:教育行政管理:C. 财政(The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 C. Finance

本章解释了中央与地方当局之间的物质联系”——财政。财政系统的发展基于补助金Grants-in-Aid)原则,即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换取对地方服务的检查、监督和控制。最初的教育拨款始于 1833 年。1919 年(1922 年全面实施)引入了百分比计划Percentage
Plan
)取代旧的零碎拨款系统。高等教育方面,国家和地方对净支出各贡献一半,即不足拨款Deficiency Grant)。小学教育则采用特殊公式,国家支付教师薪资、医疗服务等费用的 50%,以及行政等费用的 20%,外加人头费拨款。此外,非 L.E.A. 机构(如一些中学和培训学院)接受直接拨款Direct Grant)。目前,公共教育系统的总支出估计为 9100 万英镑,其中 53% 来自税收,47% 来自地方税。

第五章:小学(The Elementary School

小学教育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官方术语。公共小学对所有儿童开放,年龄在五岁到十四岁之间是义务教育期。英格兰的突出特点是持续存在的双重系统:议会学校(Council
School
,公共提供)和志愿学校(Voluntary School,非公共提供)。1902 年法案后,L.E.A. 负责维护所有学校,结束了资源不平等。1900 年的《法规》(Code)废除了按结果付费的有害政策,使教师获得自由。这导致了内部改革,如幼儿学校的变革,以及教学方法变得更实用、减少了书本气L.E.A. 实施了诸多改进,包括对自愿学校进行评估(黑名单调查)以淘汰最差的校舍。

第六章:初级后教育(Post-Primary Education

在小学教育之外组织教育的需求很早就存在,催生了高等小学中心学校等类型。1899 年的科克顿裁决Cockerton
judgment
)曾阻止了学校董事会资助非小学教育。1918 年的《费舍法案》(Fisher’s Act)要求 L.E.A. 提供高级指导1926 年的《哈多报告》(Hadow Report)提出了教育在 11 岁以上(“11+”阶段)进行明确划分clean cut)的建议,将教育分为小学教育和初级后教育。报告提出了三种初级后教育类型:选拔性中心学校(Selective Central School)、非选拔性中心学校(Non-selective
Central School
)和高级学校(Senior School)。将义务教育年龄提高到十五岁的提议因涉及志愿学校建筑拨款和控制权的争议,在 1931 年的法案中被无限期推迟。

第七章:中学(The Secondary School

中学是指经教育委员会官方认可的学校。1895 年的《布莱斯报告》(Bryce
Report
)推动了中央和地方当局的建立。1904 年的《中学规定》确立了中学必须提供比小学范围更广、等级更高的通识教育课程,持续到至少十六岁。该规定成为教育委员会政策的基础。教育委员会最初接受了许多不同背景的学校(如高等学校和师范生中心)作为中学。1907 年引入了免费学位系统Free Place System),要求至少 25% 的招生名额保留给来自小学的学生。1932 年,该政策被特殊学位Special Places)取代(Circular No. 1421),引入了经济能力测试,要求家长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1917 年,政府鼓励高级课程Advanced Courses),旨在促进专业化并与大学接轨。1918 年设立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学校考试》(First and Second Schools Examinations),尽管受到批评,但它确立了中学四年课程(four-year course)的明确目标。

第八章:继续教育(Further Education

继续教育涵盖了继续性或技术性的工作。早期历史与技术教育委员会 1889 年的《技术指导法案》相关联。夜校(Evening Institutes,前身为夜间继续教育学校)是继续教育中最常见的类型,分为初级(Junior)和高级(Senior)。委员会推动了分组课程系统Group
Course System
),要求学生系统地学习系列课程,而非随意选择科目。1918 年《费舍法案》曾试图推行强制性日间继续教育学校Day
Continuation Schools
),但由于公众阻力,该计划无限期推迟。初级职业学校(Junior
Vocational Schools
),也称为初级技术学校(Junior Technical Schools),旨在提供为期两三年的技术培训。

第九章:继续教育:成人教育(Further Education: Adult Education

高级夜间学院(Senior Evening Institutes)主要服务于成年学生,提供技术性和文化性课程。进一步教育学院(Colleges for Further Education)是最高等级的继续教育机构,许多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并侧重于当地工业。国家证书(National Certificate)是技术教育成就的最高标志,由教育委员会与专业机构合作颁发,如机械工程师学会。农业培训由农业委员会管辖,与教育委员会联系不紧密。艺术教育在历史上是政府资助的最古老的技术教育形式。成人教育(Adult Education)自 1924 年起被官方确认为一个独立部门,侧重于通识教育而非职业培训,主要通过大学推广讲座和工人教育协会(W.E.A.)的三年度指导班进行。

第十章:大学(The Universities

大学被视为教育系统的顶峰。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十二所大学,包括牛津和剑桥,以及后来的伦敦、曼彻斯特、利兹等。大学是国民教育系统的一部分,但政府不通过教育委员会对其进行干预。财政支持主要来自财政部拨款,由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分配。大学通过教师培训和奖学金计划与教育委员会及 L.E.A. 保持联系。女性在多数大学享有学位权,但在牛津和剑桥仍存在一些限制。现代大学越来越关注研究,科学部门日益重要,但同时也面临着过度专业化的危险。

第十一章:国家系统之外的教育(Education outside the State System

国民教育系统远超国家控制的范围。国家系统之外存在教育的双重性。公学(Public Schools)和预备学校(Preparatory Schools)是独立于国家系统的高等教育代表。公学系统与预备学校相互关联,通过普通入学考试Common
Entrance Examination
)将学生送入公学。私人学校(Private Schools)数量庞大且类型多样,它们不对外公开,提供满足特定家庭需求的教育。教育委员会通过检查(Inspection)将某些独立的学校列入高效中学Efficient Secondary Schools)名单,从而将其正式纳入国民教育体系。1932 年的部门委员会报告建议对私人学校进行监督,以确保卫生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但未对教师资格提出要求。

第十二章:教师队伍(The Teaching Body

如今,教师队伍正趋向于统一,并努力通过皇家教师协会Royal
Society of Teachers
)及其注册委员会Registration Council)建立明确的地位。小学教师的招聘和培训经历了巨大变革:从早期的师范生pupil-teacher)制度转变为 1890 年后的大学培训部和毕业生。1907 年的助学金/实习教师bursar/student-teacher)计划取代了师范生制度。1907 L.E.A. 开始建立自己的培训学院,缓解了非国教学生受训难的问题。1926 年,教育委员会放弃了内部考试,转而接受地区委员会(Regional Boards)的考试,并接受大学教育文凭。教师的地位通过三项行政决定得以巩固:伯纳姆薪酬等级(Burnham Scales)、养老金制度(Superannuation Act of
1925
)、以及教师注册(Registration)。

第十三章:健康与福利(Health and Welfare

教育系统越来越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即古希腊人所说的 $\gamma\upsilon\mu\nu\alpha\sigma\tau\iota\kappa\dot{\eta}$)。早期的立法涉及盲人、聋人(1893 年法案)、以及残障和癫痫儿童(1899 年和 1914 年法案)。1907 年的《行政规定法案》(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Act)建立了学校医疗服务School Medical Service),旨在通过体检和治疗来提高儿童的身体效率。1918 年《费舍法案》授权 L.E.A. 设立托儿所学校Nursery
Schools
),对幼儿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体育训练于 1900 年被纳入课程,1909 年发布了基于瑞典系统的教学大纲。1906 年通过了《供餐法案》(Provision of Meals Act),为贫困儿童提供餐食。

第十四章:结论(Conclusion

本章总结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系统的主要特征和仍待解决的问题。该系统建立在教育作为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其核心是中央和地方当局之间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在过去三十年里,教育规模显著扩大,特别是中学教育的增长。尽管系统远非完美,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国民的愿望,并具有弹性。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公共与私人教育的持续二元性、哈多重组(Hadow reorganisation)的最终实施效果、中学考试体系的改革(即《第一次学校考试》),以及继续教育的重心转向闲暇教育Education for
Leisure
)。


总结性的比喻: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系统就像一座由历史沉淀和现代规划共同建成的城市。古老的大学和公学是城市中心的古老城堡和教堂,它们独立而庄严。而 L.E.A. 及其在中央权力机构(教育委员会)下的公共系统,则是围绕着这些古老建筑建立起来的现代街道和基础设施。地方当局负责铺设道路(维护学校),中央机构则负责制定交通规则和分配维护资金(规定和拨款)。公共教育(小学、中学、继续教育)的扩张和重组(如 Hadow 改革)不断扩大着城市的边界,为所有市民提供了更广阔的居住和发展空间,尽管一些私立飞地仍然坚持自己的独立运作方式,但都属于这个不断发展的国民大都市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