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元章藏书0235
《教师与法律》Teachers and the Law

《教师与法律》 一书,作者是 Claude E. Bridges,旨在以非法律语言解答教师在职业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内容涵盖了教师责任 的广泛主题,例如 意外事故(包括学生和教师)、体罚、诽谤(如撰写推荐信)、学生和教师的任用与解聘,以及 学校管理和宗教教育 的法律框架。此外,书中还讨论了 教师职责的范围,例如 课外活动、学校用餐监督,以及 处理学生财产 等情境下的法律定位,旨在为教师提供快速获取 明确信息 的指南。
一、 教师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疏忽与事故)
本书的核心内容围绕教师在法律上的责任,尤其是在事故发生时。
1. 疏忽(Negligence)
教师的责任通常基于“疏忽”法。疏忽被定义为“被告有责任使用但却缺失的谨慎”,或“未尽到普通谨慎和技能”。
要确立因疏忽造成的损害索赔,必须证明以下三点:
- 被告对原告负有谨慎的义务。
- 被告违反了该义务。
- 原告因该违反行为遭受了损害。 疏忽可以是“作为”(commission)或“不作为”(omission)。判断标准是普通理性人的审慎标准。
2. 替代责任(L.E.A.’s Liability for Negligence of Teacher)
地方法育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L.E.A.)作为雇主,通常对其雇员(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with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的疏忽行为负责。法院对“履行职务过程”的解释通常是广义的。在指控教师疏忽的诉讼中,L.E.A.通常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有权在 L.E.A. 和教师之间分摊损害赔偿责任。
3. 保险(Accidents, Insurance against)
尽管 L.E.A. 的保险通常覆盖教师在履行职务期间的疏忽,但作者建议教师应查明 L.E.A. 保险政策的具体责任范围,特别是对于在课外时间进行的教育访问等活动。教师可以通过个人或专业组织购买额外的保险。
4. 对学生的事故责任(Accidents to Pupils)
事故的发生本身不构成损害赔偿权;只有在证明教师、L.E.A. 或其他相关方存在疏忽时,才产生赔偿权。
- 急救处理: 教师应采取审慎家长会采取的行动,立即进行急救并在必要时呼叫医疗援助。
- 医疗费用: 理论上,医生有权向呼叫其服务的人收取费用。教师在此事上可能被视为家长的代理人。不过,L.E.A. 的保险通常会支付首次就诊费用作为特惠付款 (ex gratia)。
- 引诱原则(Allurement): 某些物体(如旋转木马、自动扶梯、涉水池)对儿童具有引诱性。对于这些可能对儿童构成“隐藏陷阱”的物品,法律要求采取警告或预防措施,其标准高于对成人要求。教师应保护好实验室设备或化学品,并留意校内施工活动。
5. 运动和游玩(Games, Visits, Playground Supervision)
- 比赛期间: 教师的责任基于“代替父母地位”(in loco parentis)的原则,必须保持警惕。教师应确保遵守比赛规则,场地适宜,且游戏适合学生的年龄和性别。例如,在板球比赛中,让缺乏经验的孩子站在危险位置(如“silly mid-on”)可能构成疏忽。
- 操场监督: 教师必须对操场活动保持警惕。虽然法院认为不必“连续不断地”在场,但 L.E.A.(以及教师)的义务是“合理谨慎的家长”的义务。
- 教育访问: 如果教师在进行教育访问时被视为在履行职务,其责任与校内活动相同。如果被视为私人行为,教师仍负有代替父母的法律责任。
- 教师自身受伤: 雇员承担普通就业风险。教师因监督体育活动受伤,在普通法下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很小,除非能证明雇主疏忽。
6. 儿童自身的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在涉及儿童的事故中,很难依赖“儿童自身疏忽”作为辩护理由。法律原则是,成人对幼儿的义务必须与幼儿的弱小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相称,要求成人比一般情况下使用更大的谨慎。
二、 教师的聘任与解聘
1. 聘任(Appointment of Teachers)
-
County/Controlled/Special
Agreement Schools: 聘任权归 L.E.A.,但需遵守特定的管理规则或理事章程。 -
Aided Schools: 聘任权归管理者或理事会(Managers or
Governors)。 - 合同要求: 教师(除临时教师外)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或 L.E.A. 的会议纪要,其中需明确服务条件。合同必须规定教师不得被要求履行与学校工作无关的职责,也不得被要求在校外时间戒除不干扰其正常履行职责的职业。
2. 解聘(Dismissal of Teachers)
- 解聘权: County、Controlled 和 Special Agreement Schools 的解聘权归 L.E.A.。Aided Schools 的解聘权归管理者/理事会,但需 L.E.A. 同意;除非是因未能高效且适当地提供宗派宗教教育。
- 保障措施: 建议的解聘程序包括在理事会/管理者会议上审议(两次会议,间隔不低于 14 天),教师有权在朋友(可能是律师)陪同下出席。
- 已婚女性教师: 根据 1944 年《教育法》第 24 条,女性不得仅因婚姻而被取消教师资格或被解聘。
3. 储备教师(Reserved Teachers)
储备教师是为 Controlled Schools 和 Special Agreement
Schools 选拔和任命的、具备资格和能力提供宗派宗教指导的教师。Controlled
Schools 的储备教师数量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包括校长)的五分之一。Controlled Schools 的校长不得担任储备教师。
三、 纪律与惩罚
1. 惩罚权力的基础(Punishment)
教师有权代表家长(in loco parentis)对学生进行惩罚以纠正错误、培养服从。教师惩罚必须具备合理且可能的原因。 惩罚的形式不限,可以是身体疼痛、留校、取消特权等。
惩罚必须满足以下考虑:
- 适度 (moderate)。
- 学校惯例 (usual in the school)。
- 家长可预见 (parent might expect)。
- 非出于不良动机 (not dictated by any bad motive),如愤怒或激情。
2. 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
法律并未具体规定或禁止任何体罚工具。如果使用的工具被认为是通常合理的,教师不对偶然发生的伤害负责。地方法院曾裁定,对十二岁女孩实施的、未出于恶意的、通常强度的体罚所导致的瘫痪是意外,而非教师的过错。关于体罚部位,法院认为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限制。对于女学生,应严格遵守地方当局的规定,因为公众对体罚女生的反对情绪更强烈。
3. 留校(Detention)
将学生留校(Detention)本质上是一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法监禁” (false imprisonment)。然而,作为对不服从行为的合理惩罚,留校是允许的。如果学校没有权力要求学生做家庭作业,那么因未完成家庭作业而实施的留校惩罚可能是不合法的。
4. 校外行为的惩罚(Out-of-School Offences)
教师在校外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权利存在争议,但有案例支持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校外行为进行惩罚(例如在上学路上扔东西或在街上吸烟)。该权力主要基于教师被委托进行道德教育和纪律培养的目的。作者建议教师谨慎行使这一“可疑的权利”。
四、 学校管理与行政结构
1. 学校类型(Voluntary, Aided, Controlled, Special Agreement Schools)
- County School: 由 L.E.A. 建立和维护。
-
Voluntary
School: 非由 L.E.A. 建立,但由 L.E.A. 维护。 -
Voluntary
School 的三种类型: Aided Schools(受资助学校)、Controlled Schools(受监管学校)和 Special
Agreement Schools(特别协议学校)。Aided School 的管理者/理事会能够并愿意自费承担建筑外部的设立、改造或修缮费用,并接受维护补助。Special
Agreement School 是根据 1936 年《教育法》达成协议,接受 L.E.A. 拨款以提供高年级儿童教育的学校。
2. 管理文件
-
Secondary
School(中学): -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管理章程): 界定理事会(Governors)的组成。 -
Articles of
Government(理事章程): 规定 L.E.A.、理事会和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职能。 -
Primary
School(小学): -
Instrument
of Management(管理细则): 界定管理者(Managers)的组成。 -
Rules of
Management(管理规则): 规定 L.E.A.、管理者和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职能。
五、 课程、教育与学校行政
1. 宗教教育与世俗教育(Religious and Secular Instruction)
- 普遍要求: 每天必须以集体礼拜开始,家长有权要求学生全部或部分免于参加宗教礼拜或宗教指导。
- County School 的宗教教育: 必须符合议定的教学大纲,不得包含任何特定宗教宗派的教理问答或定式。
- 世俗教育: 在 County School 和大多数 Voluntary School 中,世俗教育(包括上课时间、学期日期和假期)受 L.E.A. 控制。在 Aided Secondary School 中,世俗教育受理事会控制。
- 教师拒绝提供宗教教育: 教师不得因拒绝提供宗教教育或因其宗教观点而在薪资或晋升方面受到不利影响(Aided Schools 和 Reserved Teachers 除外)。
2. 家庭作业(Homework)
在 1944 年《教育法》之后,对于中学(包括现代、文法或技术中学)的学生来说,家庭作业可能是合法的。对于小学学生而言,通常不必要且不常见。是否布置家庭作业应由管理世俗教育的机构决定(通常是 L.E.A. 或理事会,取决于学校类型)。
3. 膳食监督与校外职责(Meals, Supervision During / Extraneous Duties)
L.E.A. 必须确保膳食期间的监督和社交培训。L.E.A. 可以要求教师监督午餐,但前提是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质量。作者强调,L.E.A. 应招募文职人员或助理来分担与学校膳食、牛奶和会计相关的日常行政工作,以减轻教师负担。教师在午餐值班期间应有时间舒适用餐和休息。
4. 注册与记录(Registers and Records)
法律要求学校保留入学登记册、考勤登记册、摘要登记册、学校记录和惩罚记录簿。虽然没有义务保留入学申请记录,但为了公平确定入学优先顺序,建议保留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申请记录。
六、 教师与家长的互动
1. 家长进入学校(Parent’s Right to Enter School Premises)
家长在接送或探访教师时通常被视为被邀请者(invitees)或被许可者(licensees)。家长没有在未经校长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学校的法律权利。如果权限被撤销,家长将成为非法侵入者。
2. 免上课程的请求(Excused Lessons)
家长无权要求孩子免修学校课程中的某个科目(宗教教育除外);如果选择接受国家提供的免费教育,就必须接受其作为一个整体。
3. 学生财产的保管(Pupils’ Property, Care of)
如果教师自愿接受保管学生的财产(包括金钱),则负有责任确保其安全保管。只有在证明教师存在欺诈、违反命令或严重疏忽时,才可能因财产丢失被起诉。
4. 离校撤回(Withdrawal of Child During School Session)
教师无权在下课前拒绝家长带走孩子。因为家长可以随时收回其授予教师的“代替父母地位”的权力。
七、 诽谤与证明(Defamation and Testimonials)
1. 诽谤(Defamation)
诽谤涉及以文字、图片或手势等形式发布的,损害某人名誉、使其受到憎恨、嘲笑或蔑视的陈述。
- 诽谤的辩护: 教师在撰写证明信或报告时,可以进行“有限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的辩护。有限特权意味着教师是出于公共或私人职责做出交流的。只要教师的陈述是善意(bona fide)且没有恶意(malice)的,即使该陈述具有诽谤性,也不会构成诉讼。
2. 证明信(Testimonial, Teacher’s Right to)
雇主没有法律义务向雇员提供证明信。但如果校长选择回答询问或撰写证明信,则必须诚实地陈述他所相信的真相。
这本书就像一本法律航海图,为在教育体系中工作的教师标出了法律风险和职责范围。它用案例和定义解释了教师在“代替父母”(in loco
parentis)地位下的权力限制和义务边界,强调了在处理学生安全、纪律和学校行政事务时,“合理谨慎”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