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政治思想史

《西洋政治思想史》概述了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演变和核心议题。目录详细展示了该书的结构,涵盖了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斯多亚学派的世界主义,以及罗马的政治思想和早期基督教的影响,直至近代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和马克思的理论。绪论部分则阐述了政治理论与实际政治的关系,强调了研究政治思想史对于理解“事实”与“应当”以及解决现代政治问题的重要性,并解释了政治理论、伦理学与法理学之间的紧密联系。
绪论 (Introduction)
绪论部分界定了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强调政治学应关注“事实”与“应当”的区分,并指出政治理论、伦理学和法理学之间的密切关系 (,)。作者认为,政治理论包括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立法原理三个组成部分 ()。研究政治思想史的目的在于借鉴古代思想家的经验与智慧来解决现代政治问题,并从各种学说中寻求政治理论的真谛,以及训练个人的思维方式 (,)。本书选取历代最著名、最具代表性的政治思想家进行扼要讲述与批评,旨在使读者掌握几位大哲学家的政治思想精髓 ()。
上卷 古代及中世纪 (Ancient and Medieval)
第一章 古希腊的城市国 (The Greek City-State)
本章介绍了古希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特点,城市国(City-state)因地理交通不便而形成,居民热爱在露天讨论政治 ()。希腊社会分为公民、侨民和奴隶三阶级,奴隶制度使少数公民得以有闲暇从事文化和思想活动 ()。古希腊政治思想发源于苏格拉底、柏拉图时代,其发达得益于频繁的政治变迁和各小国不同的政治制度引发的比较与批判 ()。本章特别详述了斯巴达的贵族政治和雅典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及演变,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公民大会,日常行政由五百人组成的政治会议负责 (,)。
第二章 柏拉图的理想国 (一):对于通俗的正义观的批驳 (Plato’s Republic I: Critique of Popular Views of Justice)
柏拉图的《理想国》原名意为“国家或正义论”,旨在探讨何为正义 (,)。苏格拉底在书中驳斥了三种流行的正义观:
- 传统正义观 (Traditional View): 塞菲罗斯及其子波利马澈斯认为正义是“说真话与还欠债”或“给朋友以恩惠,给仇敌以损害”,苏格拉底指出这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适用,且可能助长恶行 (,)。
- 过激派正义观 (Radical View): 剌拉塞马彻斯认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统治者为谋求自身利益而立法,人民的“正义”行为即是服从统治者、牺牲自己利益 ()。苏格拉底通过将政治比作一种技艺(如医疗),论证真正的统治者谋求的是被统治者的利益 ()。
- 实用主义正义观 (Utilitarian View): 葛若康认为正义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追求是因为它能带来有用的后果,人们守正义是畏惧惩罚,而不义者反而能获得最大的利益 (,)。柏拉图则认为正义并非外在的,而是人类心灵中自然存在的、合乎理性的状态 ()。
第三章 柏拉图的理想国 (二):理想国的构造 (Plato’s Republic II: Structure of the Ideal State)
柏拉图的理想国将人分为三个阶级:农工商人(铜铁)、卫士或辅助者(白银)、以及哲学家国王(黄金) ()。这种阶级划分的心理学根据是人类心灵中的三种成分:欲望、感情(精神)和理智 ()。
- 哲学家国王 (Philosopher-Kings): 拥有最发达的理智,追求“真善美”的抽象形式或原理,才能成为统治者 (,)。
- 卫士/辅助者 (Guardians/Auxiliaries): 拥有强烈的感情/精神(勇毅),负责执行国王的命令和保卫国家 (,)。他们必须实行共产制度,不得拥有私产,报酬为公典和公食,以消除自私之心 ()。
- 共产制度还包括共妻子制度,卫士阶级的父母不得认识自己的子女,以防止家庭和私产破坏国家政治 ()。
- 正义的定义 (Justice): 理想国的正义是指社会的每个阶级各尽其职、各得其所,达到调和的有机体状态;个人正义则是灵魂中的理智、感情和欲望三部分得到理性统治和调剂 (,)。
第四章 柏拉图的理想国 (三):理想国的教育 (Plato’s
Republic III: Education in the Ideal State)
柏拉图将教育视为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目标是造就理想的人,使之适合理想国的结构 (,)。
- 普通教育 (General Education): 针对卫士阶级,包括体育(训练强健的身体,培养忍耐、勇敢)和音乐(陶冶心性,培养道德感)(,)。由于艺术能直接影响青年的心智,国家必须统制艺术和宗教,禁止不良内容(如某些神话和刺激性的音乐),以符合“终极之好”的目的 (,)。
- 高等教育 (Higher Education): 针对少数有哲学天才的高级卫士和国王,分为科学训练(算学、几何、天文、和声学,旨在训练思维,了解事物原理)和哲学训练(辩证法,旨在了解“好的观念”本身,把握宇宙的基本原理)(,,)。
第五章 亚里斯多德 (一):对于柏拉图理想国的批评 (Aristotle I: Critique of Plato’s Republic)
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哲学部分建立在对柏拉图的批评之上 ()。
- 批评统一性 (Critique of Unity): 柏拉图过于追求国家的绝对统一,损害了家庭和村庄等其他社会组合,使国家变成了“单音的乐谱” ()。
- 批评共产制度 (Critique of Communism): 柏拉图的财产共有制剥夺了公民行使宽厚与慷慨美德的机会,私有财产是展现完整人格的必要条件 (,)。
- 批评共妻子制度 (Critique of Shared Wives/Children): 共有妻子和子女会冲淡人类彼此的亲密感,使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淡薄,而家庭是培养儿童道德生活的基础 ()。
第六章 亚里斯多德 (二):目的论的国家观 (Aristotle II: Teleological View of the State)
亚里斯多德的哲学核心是目的论,认为一切事物的发展都趋向于一个“好”的目的 (,)。
- 国家起源与性质 (Origin and Nature): 国家是一种自然的制度,并非人为的创造物 (,)。国家从家庭(满足基本生存)进化到村庄(提供更多便利),最终发展到城市国(满足更美满的好生活)(,)。
- 国家的最高目的 (Highest Purpose): 国家的要素不仅是保障生命财产,更在于积极地增进人民的德性,使每个公民成为有德性的人,以形成一个道德的团体 (,)。国家是最高的社会组合,但它包含并扶助家庭、村庄等低级组织,而非消灭它们 ()。
第七章 亚里斯多德 (三):国体与实际政治 (Aristotle III: Constitution and Practical Politics)
本章主要讨论国体和维持国体的方法。
- 国体的意义 (Meaning of Constitution): 国体不仅指宪法,还包括人民的道德标准、风俗习惯以及日常的生活状况,是国家生活方式的实际情势和指导原则 (,)。
- 维持国体的方法 (Maintaining the Constitution): 两种重要方法:教育(教育目的在于将儿童塑造成适合国体的公民,注重性格陶冶)和法治(法律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不受欲望影响,是维持国家最可靠的保障)(,)。
- 政体与实际政治 (Regimes and Practical Politics): 亚氏将政体分为君主政治(Monarchy)、贵族政治(Aristocracy)、平民政治(Democracy)、寡头政治(Oligarchy)等六种形式 ()。他认为贫民(多数)和富人(少数)的利益冲突是政治上的常态,而他理想中的政体是混合政体(Polity),即中产阶级统治的政体 ()。中产阶级不易走向荒淫或犯罪,能实现平等的精神和安全的政治,是调和贫富对立的最佳选择 ()。
第八章 斯多亚学派 (The Stoics)
城市国的衰微(亚历山大帝国的征服)导致人们从关注国家转向关注个人生活规范,以及普世的社会观念的兴起 (,)。
- 斯多亚哲学 (Stoic Philosophy): 核心是“归依自然”或“归依上帝” ()。他们认为宇宙是一个有理性的“本能”,人类应依理性生活,超脱欲望和恐惧,达到无私无欲的幸福状态 (,)。
-
政治思想影响 (Political Influence): 斯多亚学派对政治思想产生间接影响:主张伦理学与政治学分离、倡导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一切人类皆是世界国公民)、推崇自然法(Law
of Nature,人类理性相通,应遵守同一理性法律)、以及人类平等(所有人类皆是有理性的动物)(,)。
第九章 罗马的政治思想 (Roman Political Thought)
罗马人缺乏创造性的哲学思想,但以朴诚、守信和尊重法治著称 (,)。
- 斯多亚学派之复兴 (Stoic Revival): 斯多亚学派传入罗马后被潘内秀斯等人改造,变成了人道主义色彩浓厚的流行哲学,强调人类平等的道德观念,对罗马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
- 塞希罗 (Cicero): 他的政治思想核心是自然法、人类平等和国家。他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普遍存在于人性之中,国家必须建立在正义和公益之上 (,,)。他主张人民之间有相似性,并反对奴隶制度 ()。
- 孙内嘉 (Seneca): 同样推崇“自然”,认为人类天性平等。他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中,人类天真快乐,无私产、无强制政府,但后来因贪婪和恶德才产生了政府和法律来限制恶行 (,)。
- 罗马的法学家 (Roman Jurists): 在帝国时期,法学家以斯多亚的自然法观念为基础,研究国际法(Jus Gentium)与国内法(Jus Civile)的关系,并强调统治者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
第十章 初期基督教对于政治思想的影响 (Early Christianity)
- 教义与平等 (Doctrine and Equality): 基督教的核心观念是人类皆有罪恶,通过虔信基督可得救赎;所有人类都是上帝的子女,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博爱精神) (,)。
- 政治思想 (Political Thought): 基督教相信“自然法”或道德律刻在人心,并主张对政府采取消极服从的态度。圣保罗和圣彼得都主张统治者是上帝指定来惩恶扬善的,服从政府即是服从上帝,这成为中世纪君权神授说的来源 (,,)。
- 神父论政 (Church Fathers):
- 圣安波路斯 (St. Ambrose): 强调教会在精神事务上的独立权,认为皇帝在教会之内,而非高于教会 ()。
- 圣奥格斯坦 (St. Augustine): 提出“基督教国”(Christendom)的观念,将人类社会分为“上帝之国”(精神拯救)和“凡俗国家”(管理低等欲望)。他认为真正的公道国家必须信仰基督,教会应是最终的社会目的 (,)。
- 圣格雷高勒 (St. Gregory): 极力主张对凡俗政府的“被动服从”,无论统治者好坏都应服从,因为他们是上帝的奖惩工具,是君权神授的最明显主张 (,)。
第十一章 教权与政权的纷争 (Conflict between Papal and Secular Authority)
- 二剑论 (Doctrine of Two Swords): 起源于教皇盖来涉斯,认为世界由教士的神圣权威和皇帝的俗世权力共同统治,两权平行不悖 (,,)。
-
教皇派理论 (Papal Theories): 以教皇格雷高勒第七为代表,主张教皇有权开除犯错的基督教徒国王的教籍,从而解除人民的服从义务,暗示教权高于政权 (,)。约翰·萨里斯堡(John
of Salisbury)主张两剑皆属教皇所有,政府的强制权是教会转授给国王的,并因此支持谋杀暴君 (,,)。 - 皇帝派理论 (Imperial Theories): 以皇帝亨利第四为代表,坚决反对教皇干涉俗世权力,认为皇帝的权力直接来自上帝,教皇与皇帝的权威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 (,)。
第十二章 圣多玛阿昆纳斯 (St. Thomas Aquinas)
圣多玛的学说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融合了理性与信仰 (,)。
- 亚里斯多德的复现 (Aristotelian Revival): 圣多玛继承亚氏观点,认为国家是自然产生的制度,其存在是为了使大家达到更好的生活(有德性的幸福生活) (,)。
- 法律的性质 (Nature of Law): 法律的定义是“理性的命令,被管理大众的人所宣扬,藉以谋公共利益” ()。他将法律分为四种:永久法、自然法、神圣法和人类法,四者本质上是一贯的 (,)。
- 政府权力与教会关系 (Government and Church): 圣多玛主张君主应服从合于公道的统治,反对暴君统治,并倾向于亚氏的混合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他认为国家引人达到德性生活,但教士引人达到天堂永久幸福,因此在涉及终极目的的事务上,国王应隶属于教会的领导 (,)。
第十三章 马塞流 (Marsilio of Padua)
马塞流生活在教皇势力衰微的时代,其著作《和平的维护者》抨击了教皇的政治权势 (,,)。
- 国家论 (Theory of the State): 国家起源于大家对共同需要的认识,目的是为了人类能达到更好的生活。国家应有强制性的政府以维持治安、促进合作 ()。他将社会分为六部分,包括僧侣,但强调僧侣(教士)只是国家的一部分,应受政府管辖 ()。
-
教会论 (Theory of the Church): 教会不应有任何强制或惩罚之权,不能占有财产,教士应受凡俗政府管辖。教会的最高权威应属于教徒代表大会(General
Council),而非教皇或教士个人 (,,,)。 - 人民主权论 (Popular Sovereignty): 立法者是人民全体或人民全体的主要部分(多数人),政府不过是立法者的代理执行人 (,)。人民拥有收回立法权的权利,这与近代洛克和卢梭的思想相似 (,)。
第十四章 马开外里 (Niccolo Machiavelli)
马开外里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其政治思想是当时意大利四分五裂的环境产物,其目的在于统一意大利 ()。
- 君主论 (The Prince): 马开外里是一位非道德的政治思想家,不讨论国家的理论基础,只研究统治者如何维持政权和扩张势力 (,)。他认为人性通常是自私自利的,统治者应模仿狐狸的狡猾和狮子的气魄 (,)。
- 政治技术 (Political Technique): 统治者只应关注征服及维持国家的目的,为此可以不择手段,结果好就能得到宽恕 (,)。他认为政治与道德、宗教是完全分离的,统治者的行为标准与私人不同 (,)。
下卷 近代 (Modern)
第十五章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霍布斯是近代政治思想的开山鼻祖,其哲学采用几何学式的唯物论方法 (,)。
- 心理学基础 (Psychological Basis): 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是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权力是抵抗侵略的唯一工具,人类是绝对自私自利的 (,)。
- 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State of Nature and Law of Nature): 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无政府、无法律,是人间最痛苦的状态 ()。自然法则是理性发现的普通规律,教导人们追求最大的自我利益,最重要的三条是:追求和平;若他人也同意,应放弃绝对自由权;人应守信约 (,)。
- 社会契约与主权者权威 (Social Contract and Sovereign Power): 为逃脱战争状态,大家互相立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利交给一个或一伙人(主权者/至尊者)(,)。主权者的权力必须是至高无上、绝对无限、不可更改的,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将回到无政府状态 (,,)。
第十六章 斯宾诺莎 (Benedict de Spinoza)
斯宾诺莎是唯心论哲学家,他以无利害关系的数学方法研究政治,结论是强权即公理 ()。
- 自然权利 (Natural Right): 自然权利就是任何事物以其力量所能作到的事,因此统治者的权利等于他的力量 (,)。
- 主权者的权威 (Sovereign Authority): 虽然主权者的权威是绝对的,但其权利受限于他的力量。若统治者不谋求人民利益,其力量将削弱 (,)。
- 民主与自由 (Democracy and Freedom): 斯宾诺莎主张民主政治是最好的政体,因为它能给予人民言论思想的自由。他认为思想自由不会妨碍社会安定,且能使政府得到真实意见 (,)。
- 国际关系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国际关系处于自然状态,彼此是天然的仇敌,强权即公理,条约效力取决于双方的利害关系 (,)。
第十七章 洛克 (John Locke)
洛克是英国“光荣革命”的理论基础提供者,主张民主政治 (,)。
- 自然状态 (State of Nature): 洛克反对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友好、互助和保存的状态”,受自然法(理性上的道德律)管辖,人人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 (,)。
- 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契约的内容是每个人将自己的自然权力交给社会全体,政府是社会(人民多数)的受托者或代理人。政府权力并非绝对,如果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的委托,人民有权取消或撤换它 ()。
- 政府解体与社会解体的区別 (Dissolution): 洛克区分了政府解体(人民革命推翻暴政)和社会解体(被外族征服破坏秩序),政府解体并不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崩溃 ()。
- 政治义务 (Political Obligation): 洛克主张政治义务基于道德义务,国家的最高主权仍属于人民,最终应由多数者的意见来统治和决定事务 (,,)。
第十八章 魏寇 (Giambattista Vico)
魏寇是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反对抽象分析法,主张根据历史事实研究政治 (,)。
- 国家起源论 (Origin of the State): 国家并非产生于孤立个人的契约,而是源于人类心灵魂最基本且深邃的“宗教上的恐惧冲动”,导致家庭的起源,再由家庭发展为宗族、部落,最终形成国家 (,)。
- 比较方法 (Comparative Method): 魏寇主张哲学(理性)与语言学(历史经验)应当相辅而行,才能理解人类知识的全体 (,)。
- 历史阶段 (Historical Stages): 人类历史循环分为三个时期:神的时代(神权政治)、英雄时代(贵族政治)、文明时代(民主政治)()。他认为法律和政治制度必须适应被统治人民的性情和环境,法律不是永久不变的 ()。
第十九章 孟德斯鸠 (Baron de Montesquieu)
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其著作《法的精神》对各国宪法制定影响深远 ()。
- 论法律 (On Laws): 法律是“从事物的本性中发生必然关系”,它必须与一国的气候、土壤、环境、民族习俗、宗教等相适应,具有相对性 (,,)。他反对哥洛涉斯关于战争权的理论,认为其建立在鄙恶的基础上 ()。
- 论政府与自由 (On Government and Liberty): 孟氏将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类,认为共和的原则是德性,君主的原则是光荣,专制的原则是恐惧 (,)。
- 政治自由 (Political Liberty): 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要保障自由,必须防止权力滥用,即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平衡原则(Checks and Balances):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分掌于不同机关,互相牵制 (,,)。
第二十章 卢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
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其核心政治问题是如何调和服从与自由 (,)。
- 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契约的条件是每人将自己及其全部权力转让给全体社会。卢梭认为服从社会全体即是服从自己,从而使每个人保持自由 (,)。
- 自由的定义 (Definition of Freedom): 卢梭将自由分为自然自由(受私欲引导)和文明自由(服从自己立定的法律),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服从道德理性,人类才真正获得自由 (,)。
- 公共意志 (General Will): 卢梭提出“公共意志”的概念,它来自全体、施用于全体、只顾公共利益。公共意志是国家的主权者,它不可分割、不会错误、不可破坏 (,,,)。政府只是执行公共意志的工具。
第二十一章 康德 (Immanuel Kant)
康德的政治哲学继承卢梭的思想,并使之更具系统和精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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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意志与社会契约 (Autonomous Will and Social
Contract):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动的意志”,这是纯粹实践理性,其命令是道德行为上的无条件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即要求行为符合普遍法则 (,)。社会契约是理性的要求,服从国家威权即是服从自动意志,从而保持绝对自由 (,)。 - 拒绝快乐为标准 (Rejection of Happiness as Standard): 康德彻底否认快乐(或幸福)可以作为政治或道德行为的标准,因为快乐是主观的、经验性的,不能作为普遍立法原则 (,,)。
- 正义原理 (Principle of Right): 国家的唯一原则和立法标准是维持正义,即“任何一个人的自由行为,在实际上可以和任何其他人的自由行为,在一种自由的普遍法则之下相调和” (,)。
第二十二章 黑格尔 (Hegel)
黑格尔是浪漫运动和德国国家主义兴起时期的思想家,其哲学为辩证法的唯心论 (,)。
- 民族精神与国家 (National Spirit and State): 黑格尔认为宇宙是一个“绝对观念”的表白,其在社会中体现为“民族精神”或“民族意志” (,)。这种民族意志是个人行为的真正操纵力 ()。
- 国家与文明社会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他将社会生活分为家庭、文明社会(满足经济利益的互助合作团体)和国家。国家是意志之最具象和最完善的表白,超越其他组织,是“绝对合理”的道德统一体 (,,)。
- 自由的实现 (Realization of Freedom): 自由即是意志,而国家的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等正是“民族意志”的体现,因此个人服从国家即是实现了真正的自由 (,,)。
第二十三章 边沁 (Jeremy Bentham)
边沁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创始人,其理论根植于英国工业革命后的社会改革需求 (,,)。
- 功利原则 (Principle of Utility): 人类受痛苦与快乐两大主宰统治,判断一切行为是非的唯一标准是看其能否增进或减少相关者的幸福。社会利益是“组合社会许多成员的利益之总和”,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
- 快乐计分法 (Hedonistic Calculus): 边沁提出一种“快乐计分”方法,通过计算快乐的强度、时间、确定性、远近、产性、不纯性和影响人数七个标准,来决定行为的是非 ()。
- 政府与法律 (Government and Law): 边沁反对“自然人权”和“社会契约”,认为它们是政治上的幻想 ()。他主张政府权力基于功利原则,并应积极推动法律改革(如编纂法典、改革司法制度)和刑罚改革(以威吓和感化为目的) (,,,)。他赞成民主政治,并倾向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认为政府是“一种必需的罪恶”,不应干涉经济生活 (,,)。
第二十四章 穆勒 (John Stuart Mill)
穆勒是功利主义的继承者和改良者,深受其妻影响,注重感情生活和自由 (,,)。
- 改良的功利主义 (Modified Utilitarianism): 穆勒同意“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标准,但他主张计算快乐时应同时顾及数量和性质,“作一个不满意的苏格拉底有胜于作一个满意的痴人” (,)。
- 自由论 (On Liberty): 穆勒是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坚决主张思想与言论的绝对自由。他认为压迫自由即是压迫真理,真理需在辩难中愈发清晰 (,)。
- 行为限制 (Limit on Actions): 行为的自由应有限制,即不能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他将人类行为分为关系个人(应绝对自由)和关系他人/社会(应受社会限制)两类,但承认两者界限难以划分 (,,)。
- 政治经济原理 (Political Economy): 穆勒早期赞成放任主义,但晚年思想发生转变,开始倾向一种模糊的社会主义,认为“自由竞争”并非永远能调和利益,主张政府应立法救济失业者 (,)。
第二十五章 马克斯 (Karl Marx)
马克斯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其理论受到黑格尔辩证法和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影响 (,)。
- 唯物史观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社会的经济构造(物质生产状态和生产关系)是法律及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物质生活生产状况决定社会政治及精神生活的大致性质 (,)。历史的辩证进展开端于经济生产状态,而非精神观念 ()。
- 国家起源与性质 (Origin and Nature of the State): 马克斯主义认为,原始社会没有国家组织。国家是与阶级社会同时来临的,是阶级分裂的产物,是经济上占优势的阶级掌握的强制力,用来压迫其他阶级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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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斗争与无产阶级专政 (Class Struggle and Proletariat
Dictatorship): 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力,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专政是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将利用国家工具来消灭资本阶级和一切阶级,最终达到自由平等的社会 (,)。 - 国家之萎去 (The Withering Away of the State): 达到无阶级社会后,国家的强制作用将逐渐消失,国家将逐渐“萎去”,被管理物质生产的行政机关所代替 (,)。
第二十六章 法西斯主义 (Fascism)
法西斯主义是对共产主义的反动,其理论基础缺乏一贯性,注重行动而非理论 (,,)。
- 行动先于理论 (Action Precedes Theory): 法西斯主义者认为理论是空虚的,主张用热血来思想,其运动产生于行动上的需要,而不是精密思考的理论产物 (,)。
- 反理知主义 (Anti-Rationalism): 法西斯主义者不相信理性可以操纵社会,注重本能上的洞见与直觉;他们注重信仰与宣传,反对客观研究。墨梭里尼和希特勒都赞扬武力与战争,认为只有战争能使人类能力达到最高度紧张 (,,,)。
- 国家与种族的神谜 (Myth of the State and Race): 法西斯理论建立在“神谜”之上,即不需要证明的信仰,用来刺激人类的感情冲动 ()。
- 意大利法西斯 (Italian Fascism): 神谜是“国家”,旨在恢复罗马帝国的统一与光荣,国家本身即是目的 (,,)。
- 德国国社党 (German National Socialism): 神谜是“种族”(雅利安人),认为雅利安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国家是维护种族纯洁和扩张领土的工具 (,,)。
- 领袖原理 (The Leader Principle): 法西斯主义反对民主政治和人类平等,主张绝对信仰领袖,实行自上至下的领导系统,认为领袖的意志即是国家的公共意志,领袖对全国人民负完全责任 (,,)。
- 极权国家论 (Totalitarian State): 极权国家将国家本身视为目的,个人是服从国家的工具。法西斯国家主张将国家权力扩展至极致,干涉和统制人民的一切活动(包括经济、学术、宗教信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