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南院史料第一辑

 



本书主要围绕南方学院(前称宽柔学院)的创建和发展展开,记录了该学院从最初的申请到最终获得批准并开始运作的过程。它们详述了学院董事会和热心人士(如萧光香先生的土地捐赠)为争取学院成立所做的努力,包括与马来西亚教育部的协商,以及解决与招生条件和多元种族政策相关的争议。此外,来源也记录了学院为筹集建设和运营资金而开展的全国性筹款活动,强调了华社对创办这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巨大支持

 

1991年南院史料第一辑》的目录中,明确列出了第四和第五部分的内容。此外,资料中也包含了南方学院(南院)董事会和理事会的组织详情,以及大量关于学院创立背景和争取注册过程的报道,这些内容可能构成了前几个章节的基础。

汇集了各家报章(如《南洋商报》、《星洲日报》、《新明日报》、《中国报》、《马来亚通报》等)对南方学院创办、发展及相关议题的报道和评论。核心内容聚焦于:

  1. 创办背景与目标:
    • 学院的创办是为了给国内华文独中毕业生提供深造机会,以协助解决独中生毕业后出路困难的问题。
    • 华社希望南院的创办能够使华文教育体系(从小、独中到大专)得以完善和发展。
    • 学院的设立也符合政府大力推行工业化政策的需要,旨在为国家培育中级技术和专业人才。
  2. 注册与批准过程的波折:
    • 南院(前身为宽柔学院)的申请注册过程经历了多次挫折和拖延。宽柔董事会曾于1986年和1988年两次上诉被拒。
    • 转机出现在1988年首相莅临新山拜年时口头表示同情并会考虑批准申请。
    • 最终,教育部在1988823日原则上批准了学院的成立,但附带了多项条件,包括更名南方学院、与宽柔中学分开管理、以及董事会成员需包含各族代表(非华族占四分之一)等。
    • 学院在公司注册和学院(学院)字眼的使用上也遭遇了阻力,直到1990531日才获准注册为南方学院(非盈利)有限公司
  3. 地契与建校筹款:
    • 新山慈善老人萧畹香先生慷慨捐献了位于士姑来路八英里半、占地十一英亩半(后增至十五英亩)的土地作为永久校址。
    • 建校基金的首期目标超过五百万元,甚至定下了1000万元的永久赞助人教育基金目标。华社(包括马华工商联会、各州华团)被呼吁积极支持捐献。

南方学院的教育理念、课程设置、学生概况及其未来展望。

  1. 教育目标与理念:
    • 学院的使命是为华裔子弟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避免人才被国家工业化政策淘汰
    • 注重培养具有良好品德、正确人生观和国民意识的学生,并希望毕业生能够投身政治工作,成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
    • 南院将坚持自力更生的办学方针,努力提升学术水平,并争取国内外大专院校的承认。
  2. 课程设置与学系:
    • 南院获准开办的初始学系包括马来学系商学系,以及电脑学系
    • 马来学系的课程媒介语规定为国语。
    • 商学系电脑学系则将以华文或英文作为媒介语。
    • 计划未来增设电子工程现代语文会计与管理等技术和职业专业课程,以配合国家工业化进程和弥补独中在技术教育方面的不足。
  3. 招生与学生情况:
    • 招生资格: 学生来源不分种族,入学资格为马来西亚教育文凭(SPM)持有者或同等资格(包括独中高中三统考文凭)。录取将依据学院主持的入学考试成绩为准。
    • 初始学生: 南院的首批学生(大约一百五十多位)是从宽柔中学专科班的二、三年级学生转移过来,在1990123日正式开始在新环境上课。
    • 临时校舍: 学院初期借用宽柔中学庄新培田大楼的第四层作为临时校舍,设有六间教室,有空调设备。

详细描述了学院的组织与管理架构,这通常是早期章节的内容:

  1. 公司与董事会:
    • 南院注册为南方学院(非盈利)有限公司,其董事会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的财务和对外筹款工作。
    • 第一届董事会由八名发起人(当然董事)和七名通过会员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共十五人。发起人包括郭鹤尧、黄复生、萧畹香、刘南辉、陈燕娗、曾振强、吴德明、郑庭洲。
  2. 理事会与行政管理:
    • 学院的行政管理将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通常由十五人组成(董事会推选7名代表、校友代表2名、家长代表1名、赞助人代表1名,院长为当然理事)。
    • 理事会负责行政、招生、课程设置等日常校务。
    • 院长由董事会提名和批准。张瑞发博士被内定为第一任院长。
    • 学院还计划设立多个委员会,如学术咨询委员会建设与设施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募捐委员会等。学术咨询委员会将邀请海内外著名学者参与,以提供办学意见。
  3. 经济来源:
    • 主要通过华社捐款(建校基金和教育基金)维持。
    • 计划征求一万名永久赞助人,每人捐献一千元,以成立一千万元的教育基金(存本用息)。
    • 常年赞助人则每月捐款十元或每年一百二十元以上。